(2024年6月1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募集、接受、使用、管理捐赠资金及其他资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安徽医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促进保值增值;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设立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受托代理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等不相容岗位不得互相兼任,且权责分明。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控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金会每年编制一次预算,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对基金会各项业务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上按项目来源的管理要求执行,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及时据实入账。

(二)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筹资费用预算及其他支出预算。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缮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募资活动费、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等。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

(二)负责预算的报批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四)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

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预算应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

预算审批通过后,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财务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检查,做好预算控制,不断提高基金会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因法规或政策变化、工作计划重大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请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收入,所有资金必须全部及时进入基金会的账户,并按捐赠来源和公益项目分类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以相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相关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人既不能提供相关凭据,又不能确认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协议明确用途的,按照捐赠协议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益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按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的,用于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开支,执行经办人申报,财务审核,6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6000元的须理事长审批。业务活动成本的支出须先履行项目执行单位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业务活动支出管理。

(一)限定用途的资金。根据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由项目执行单位具体执行,基金会负责监督管理。

(二)非限定用途的资金。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制,1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经理事会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而急需支出的,应由秘书长书面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报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费用支出管理

(一)人员工资福利费。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派驻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学校承担;基金会自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基金会承担。

(二)公务接待费。参照《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四单合一”,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接待餐一次,标准不超过200元/人/餐。公务接待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提供香烟,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筹资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用餐费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用餐费用15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筹资费用。支持和鼓励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为基金会筹集资金,对筹集到资金的项目(奖助学金除外),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基金会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

(一)基金会银行账户的设立、注销应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署意见,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出纳人员对收到的所有银行回单应进行确认,并及时交与审核人员入账,按月做好银行回单的登记管理。

(三)基金会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

(一)单次采购金额500元(含)以上的办公用品、文创产品等,须办理耗材入(出)库登记手续。

(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建立实物台账,每年年底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含)的设备仪器、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基金会日常购买固定资产应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等)、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入账。

(三)固定资产要由专人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实物登记簿,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

(一)基金会对外投资理财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合法、合规、稳健地开展对外投资理财活动。

(二)基金会的投资理财要遵循“以资金需求为导向,以市场调研为基础,以集体决策为原则”的投资理念,对外投资理财必须经理事会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电子)”,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领购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做好捐赠票据的管理使用,每月对已开具的捐赠票据进行检查,防止出现错开、漏开、重开等情况。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及科目余额表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应定期装订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 审计及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年检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19年6月制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