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捐赠人管理,确保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和公益性,促进捐赠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名单”是指与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背自愿无偿捐赠原则的捐赠人,将被基金会列入限制捐赠名单。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依据

第三条 对于捐赠人失信名单的认定,应在保护捐赠人积极性的基础上,坚持“慎重、客观、全面”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捐赠人将被列入限制捐赠名单:

1. 签订捐赠协议后,以捐赠为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

2. 签订捐赠协议后,无故拒不履行捐赠条款且反复沟通无果的;

3. 签订捐赠协议后,违背自愿无偿捐赠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的;

4. 弄虚作假、隐瞒合作事实,暗中将捐赠与合作事项(包括学校及附属医院)绑定或挂钩的;

5. 捐赠的实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其他被基金会认定为性质严重的情形。

 

第三章 失信名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失信名单由秘书处研究初判、报理事会审定同意,由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动态管理,限定期三年,三年后自动解除限定。

第六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捐赠人将禁止同基金会签订任何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人失信名单将作为安徽医科大学选择合作方的重要判断依据。

第八条 失信名单仅限基金会内部人员查询使用,使用人员应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