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各类捐赠资产运作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医科大学决策会议议事规则》(校党〔2025〕6号)《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基办〔2022〕004号)等制度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包括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安徽医科大学和基金会的信誉。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目标是在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稳定增值,促进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学校“双一流”大学建设。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恪守公益宗旨,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高效地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及收益凭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四)将资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运作合作机构备选库,选择实力较好、信誉度高的机构作为投资合作对象。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接受学校和理事会的双重领导。基金会投资管理层级包括:学校决策会议、理事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九条 学校决策会议是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战略指导机构,按照学校决策会议议事规则,对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管理:
(一)对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前置审议;
(二)对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及委托投资等进行前置决策;
(三)听取年度投资报告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运作的决策机构,对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管理:
(一)确定资产运作合作机构备选库名单,并根据合作情况定期动态调整;
(二)定期开展宏观环境研判,确定投资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审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及委托投资等;
(四)对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学校决策会议意见,履行程序性表决;
(五)对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及委托投资等,根据学校决策会议意见,履行程序性表决;
(六)检查、监督基金会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七)选举产生投资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运作的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秘书长及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供专业化咨询和指导;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三)实时评估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向学校和理事会提供合理止损建议。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投资运作的日常执行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分析投资需求,开展市场调研,征求备选投资项目,拟定初步投资方案;
(二)执行投资决议,负责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已投资项目的过程跟踪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情况,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收益;
(四)定期向学校决策会议和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五)建立投资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三章 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通过持续跟进资金运营情况,提出投资需求报告,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合作机构征求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合作机构推荐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拟定初步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咨询委员会论证。
第十五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充分考察备选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出具书面论证报告,签署投资建议后反馈给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及委托投资等,基金会秘书处将初步投资方案及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直接提交理事会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对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及委托投资等,基金会秘书处应将初步投资方案及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形成投资意见后再报理事会履行程序性表决。
第十八条 对单项投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及委托投资等,基金会秘书处应将初步投资方案及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再提请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投资意见后报理事会履行程序性表决。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风险回避、风险分散和风险承受等方法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一)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进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进行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进行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9. 进行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基金会实施投资组合策略,选择多家合作机构承担资产运作任务,合理配置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低风险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0%,高风险投资不得高于总投资的10%;
(三)基金会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风险准备金,每年按基金会上一年投资收益的10%比例计提。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及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方案、论证报告及投资决议等属于保密资料,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因管理失职造成基金会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使用及投资管理规定》(基办字〔2019〕00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