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安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项目,是指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或定向募捐公告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或物资开展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类公益性活动。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公益活动均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确保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项目管理秉持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实行立项、实施、监督、结项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捐赠项目按收入来源性质可以分为: (一)限定性收入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有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项目,具体包括:

人才培养类的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海外交流、综合素质拓展和学科竞赛等;

科研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引育、基础科研、临床科研、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奖励和学术交流推广等;

综合发展类的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建与设施、文化体育活动、校友服务与发展、乡村振兴和社会服务、校庆专项、院系发展及临时困难救助等。

(二)非限定性收入项目。即项目收入的使用无时间和用途限制的项目,其资金全部纳入非限定性资金池,由基金会统筹管理,用于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学校发展需要的各项事业。

第六条  捐赠项目按照资金性质可分为:

(一)留本基金项目。其本金不可动用,基金会每年根据整体投资收益情况向留本基金分配投资收益,留本基金项目支出仅可使用基金的投资收益部分;

(二)混合留本基金项目。可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和项目开展的需要,同时动用捐赠本金和投资收益作为项目支出。混合留本基金项目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与留本基金相同;

(三)非留本基金项目。项目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不分配投资收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非限定性收入项目的年度资金筹集与使用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及决算;

(三)审议决定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和收支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捐赠协议进行审核把关;

(四)对项目收入进行入账管理,向捐赠人依法开具捐赠票据;

(五)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资金使用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信息;

(七)对已到期或执行完毕的项目进行结项管理;

(八)项目档案管理。

(九)负责组织非限定性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建议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发起设立

第十条  捐赠项目的发起设立分为三种情况:

(一)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可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依法依规面向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募集资金。

(二)二级单位发起设立。二级单位可根据学校或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设立校级或院级公益项目,接受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

(三)捐赠人发起设立。捐赠人可在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的基础上,设立有限定受益对象和限定用途的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起设立公益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秘书长审批;重大的公益项目还需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发起设立公益项目,一般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秘书长审批;对校级公益项目或重大的院级公益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发起设立项目的,捐赠人必须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行为。捐赠协议内容必须包含捐赠目的和内容、捐赠用途、捐赠金额、支付方式、项目责任单位等。捐赠人发起设立的限定性项目,由捐赠协议约定的项目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公益项目,其立项申请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须按程序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正式立项。

第十五条  对纳入非限定性资金池的资金,基金会设立“安医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学校发展战略的公益项目。使用“安医大发展基金”设立的公益项目,应遵循以下程序办理立项。

(一)计划与预算。基金会秘书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基金会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非限定性资金规模,牵头拟订下一年度《非限定性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明确资助重点领域、预算额度及管理要求,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项目征集与申报。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评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应重点关注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预期社会效益、预算合理性等。

(四)立项建议与审批。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额度,形成立项建议方案,报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长审批。

(五)办理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正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正式立项建档。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立项申请和捐赠协议的约定,并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限定性收入项目如有以下情形的,在实施前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一)项目立项申请或捐赠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的,如学院发展基金;

(二)项目受益单位跨多个学院、部处的;

(三)对学校或基金会发展意义重大的。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应按年度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性质(留本、混合留本或非留本)、项目用途、项目实施方案的,应按项目发起设立的流程完成变更审批,并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备。涉及捐赠协议的变更,还需获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立项申请、捐赠协议、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停止支付、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布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非限定性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基金会应定期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章   项目结项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应包括项目成果总结、经费决算及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慈善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经评估确认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或无继续实施必要;

(四)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可根据捐赠协议要求处理。如捐赠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可通过与捐赠人签署变更协议或者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非限定性资金资助的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应收回基金会非限定性资金池,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章   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按规定及时有序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各项目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信息,如已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应当同时抄送基金会秘书处,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专家信息、评审意见等内部工作信息应予保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