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基金会的所有捐赠行为,包括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如房屋、设备、图书资料、车辆、苗木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捐赠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标准。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为AAAAA级非公募基金会,于2017年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二)坚持无偿捐赠,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坚持尊重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五)坚持专款专用,建立独立账目,确保捐赠款物用于约定用途。
第六条 捐赠所得用于支持安徽医科大学(含附属医院及其他附属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具体包括:支持教学与科研条件的改善(如人才培养、建筑物建设、实验设施设备购置和图书资料添置等);资助教学研究、科研项目及专著出版;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师生关爱项目;资助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资助国内外医教研合作项目;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二)审议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捐赠协议;
(三)审议捐赠人失信名单的认定与解除;
(四)审议其他与接受捐赠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五)负责捐赠人失信名单的初判研究,报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捐赠人失信名单的动态管理,包括名单的登记、期限跟踪与解除等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捐赠项目的前期筹划、执行实施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原则上应签订捐赠协议;对于不签订协议的捐赠,应进行捐赠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对捐赠方进行背景调查,包括核查捐赠方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等。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得接受捐赠:
(一)捐赠来源不明或涉嫌非法所得;
(二)捐赠人试图通过捐赠干预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事务;
(三)捐赠附加的条件可能损害学校声誉或独立性;
(四)捐赠人已被列入基金会失信名单,或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可能对基金会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捐赠协议,原则上应使用《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协议》模板。如使用其他协议模板,协议内容应至少包括捐赠总额、捐赠用途、支付方式、资金性质、冠名事项、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核心条款。
第十五条 基金会建立捐赠协议审核机制。对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依次履行协议起草、项目执行单位会审、秘书处初审、法务合规性审查、秘书长复审及理事长审定的程序;对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交理事会审定;对协议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经审定通过后,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与捐赠人正式签署。协议一式三份,由捐赠方、基金会、执行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如捐赠人无需票据或为匿名捐赠,基金会仍应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非现金捐赠应在实际收到捐赠物并确认其公允价值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益人的,不得计入基金会捐赠收入,亦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定期做好捐赠协议及相关档案的登记存档工作,包括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审核流转单、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等。
第四章 捐赠人失信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捐赠人管理,确保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和公益性,促进捐赠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基金会建立捐赠人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失信名单的认定,应在保护捐赠人积极性的基础上,坚持“慎重、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捐赠人,经秘书处研究初判、报理事会审定同意后,列入失信名单:
(一)签订捐赠协议后,以捐赠为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
(二)签订捐赠协议后,无故拒不履行捐赠条款且反复沟通无果的;
(三)签订捐赠协议后,违背自愿无偿捐赠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合作事实,暗中将捐赠与合作事项(包括学校及附属医院)绑定或挂钩的;
(五)捐赠的实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被基金会认定为性质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捐赠人,限制期限为三年,自审定通过之日起计算。限制期内,基金会禁止与该捐赠人签订任何捐赠协议。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失信名单将作为安徽医科大学选择合作方的重要判断依据。名单仅限基金会内部人员查询使用,使用人员应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五章 鸣谢方式
第二十五条 每笔捐赠均应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线下捐赠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通过安徽医科大学校友捐赠平台进行线上捐赠者,均可获得电子捐赠证书。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可对其资助的公益项目、建筑物、校园设施或景观等提出冠名要求。捐赠冠名事宜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若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已被列入基金会捐赠人失信名单的,基金会有权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可视捐赠具体情况,与捐赠人协商确定鸣谢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