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等公益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基金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基金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等;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七)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重要关联方信息;

(八)基金会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等;

(九)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信息;

(十)基金会重大事件信息,包括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仲裁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在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公开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情况、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基金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三十日内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公开时间应当同时符合《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编制捐赠名册,公开基金会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的活动和效果等。

第十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七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基金会基本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三)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重新公开;

(六)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三)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基金会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基金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真实、不准确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修订和解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草案拟定与日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2020年版)》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67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