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专款(物)专用。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根据《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一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原则上捐赠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者,应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个人捐赠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单位捐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可颁发捐赠纪念牌匾;个人捐赠金额在5万元(含),单位捐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建立安徽医科大学慈善榜。以上捐赠金额(可累计)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大额捐赠项目,基金会商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冠名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