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机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 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 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 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 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 员参会。
第八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